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886號
參 加 人 楊俊賢
沈裕國
陳寶雲
上列參加人因就上訴人謝永清等人與被上訴人簡正旭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為訴訟參加,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繳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並非適法。
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柳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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