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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902號
上 訴 人 丁厚維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貞德、陳俊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03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先位聲明為非財產訴訟,應徵裁判費叁仟元;
備位聲明為請求損害賠償伍拾萬元本息,以較高者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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