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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林世棟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思瀚律師
參 加 人 李天佑
被 上訴 人 琇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林金花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仲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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