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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許錦榮
視同聲請人 林月娥
聲請人因與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上更㈠字第44號排除侵害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收受判決正本,因本院漏未就聲請現場履勘部分判決,為此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經查,本件許錦榮、林月娥為共同訴訟人,雖僅許錦榮一人聲請補充判決,但此行為以形式上觀之,有利於全體共同訴訟人,故其聲請補充判決之效力應及於林月娥。
又聲請人所稱履勘現場,核屬證據調查之聲請,並非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本件聲請顯與前揭補充判決之規定不符。
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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