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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更㈡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李建暲律師
被上訴人 湯定德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複代理人 王柏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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