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150,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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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戴明玉
訴訟代理人 陳逸鴻律師
被 上訴 人 呂濙榆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柏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陳容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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