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391,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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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鈦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被 上訴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冠群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陳秀貞
附註:被上訴人應陳報下列事項,並檢送相關電傳文件到院。
㈠被上訴人是否於98年12月7 日電傳同意上訴人取得輸出許可證明文件之期限展延至被上訴人提供申請文件後60
個日曆天內(即99年2月5日)?
㈡如以上開展延期日計算,上訴人第一批交貨期限為何?
㈢如以上開展延期日計算,被上訴人得否於99年6 月29日解除採購契約?並請求自98年11月10日翌日起至99 年6月29日採購契約解除之日止之逾期違約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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