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45,2015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5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高淳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高清雲
訴 訟 代 理 人 劉緒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0五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洪文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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