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554,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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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巫由霜即新莊英仁醫院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蔡孝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山
被上訴人 臻鋐有限公司(原名沂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珠
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許玉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2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陶亞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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