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634,20151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許學鋒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被上訴人 佘國慶
訴訟代理人 左逸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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