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751,2015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751號
上 訴 人 韋寶倉
吳志乾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許進順
複 代理人 江育雪
被 上訴人 廖寬順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被 上訴人 許王碧麗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1月26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