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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795號
抗 告 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丁守中等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7日本院104 年度上字第795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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