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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860號
上 訴 人 黃漢暘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宏暐律師
被上訴人 詹佳孟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白禮維律師
被上訴人 蕭亞之(原名蕭綺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2月14日下午16時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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