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字第89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啟書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葉冀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5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17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 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葉冀青刊登道歉啟事超過後開第二項之部分廢棄。
葉冀青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小於字型八之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聚財網(網址:http ://www .wearn .com/)首頁廣告A 欄位參日;
以不小於字型十四之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葉冀青於聚財網設立之個人部落格(網址:http ://www .wearn .com/ blog.asp?id=85203)參日。
第一項廢棄部分,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葉冀青其餘上訴駁回。
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意公司,並逕稱其公司名稱)起訴主張:伊係從事金融投資之業者,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葉冀青(下逕其姓名)則為無名小站「落英繽紛」部落格版主,平日素以「藍玉」之別名於網路上發表其對投資之意見,兩造素不相識。
葉冀青自101 年7月11日起,密集於其所設立之無名小站部落格「落英繽紛」及聚財網等公開網站,張貼如附表一所示網路文章,向不特定瀏覽者指摘傳述伊為「詐欺犯」、「詐騙集團」、「偽造交易記錄」、「說謊」等與事實不符之言詞,並以「無知」、「廢物」、「廢課程」、「廢話」、「廢書」、「噁心到極點」、「卑鄙無恥」等羞辱性質之字句辱罵,足使不特定瀏覽者對伊社會上之地位產生貶損之評價,而侵害伊之名譽權,受有相當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損害。
爰依民法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1 項之規定,請求葉冀青給付950,000 元,並需於聚財網首頁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7 日,以回復伊之名譽。
(原審判決判命葉冀青應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3 日,並駁回法意公司請求給付金錢部分之訴及逾上開刊登日數之請求,法意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葉冀青就命其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亦為不服,提起上訴。
至法意公司超逾上開請求而勝訴之部分,未據葉冀青上訴而已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
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葉冀青應給付上訴人95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及應再將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以不小於字型八之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聚財網(網址:http :// www .wearn .com/ )首頁廣告A 欄位4 日;
以不小於字型十四之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葉冀青於聚財網設立之個人部落格(網址:http://www.wearn.com/ blog.asp?id=85203)4日。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葉冀青則以:法意公司以造假程式招攬課程,並於其網頁上,騙了大約1 億元以上,確為詐騙集團,伊所言並無不實。
又伊願為於張貼如附表一網路文章罵法意公司為廢物之行為道歉,亦已多次向法意公司道歉。
而法意公司係因眾人得知其詐欺才造成商譽下滑,為其自己行為所導致,與伊無關,法意公司請求賠償自無理由。
且伊所言並無不實,原判決命伊刊登如附表二道歉啟事中所列「所言不實」等文字自非有理等語,資為抗辯。
並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法意公司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法意公司主張葉冀青於前揭時間在不特定人得瀏覽之公開網站,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之網路文章,以其中如附表編號3 、4 、7 、8 、9 、12、13之文章指摘法意公司為「廢物」,侮辱法意公司而損害其名譽乙節,業據提出網頁列印資料為證(參原審卷第8 至17頁),復為葉冀青所不爭執(參本院卷第40頁正反面、87頁背面至88頁)。
又葉冀青因以上揭文字對法意公司公然侮辱之行為,亦經原法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619號判決認其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而科處拘役15日,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224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確定在案,此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查證無訛,是法意公司此部分之主張堪認為真實。
四、法意公司復主張:葉冀青刊登上開網路文字所指摘伊為「詐欺犯」、「詐騙集團」、「偽造交易記錄」、「說謊」等不實文字,並以「無知」、「廢課程」、「廢話」、「廢書」、「噁心到極點」、「卑鄙無恥」等羞辱性質之字句辱罵伊,足使不特定瀏覽者對伊社會上之地位產生貶損之評價,而侵害伊之名譽權,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葉冀青損害賠償,並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伊名譽等語,惟為葉冀青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
經查: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
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要旨參照)。
是所謂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或使第三人知悉其事,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
且所謂名譽權受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加以判斷,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判定。
㈡次按言論自由與名譽權此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同法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09 號解釋(下稱509 號解釋)創設合理查證義務之憲法基準。
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未規定如何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衝突,除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509 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開刑法阻卻違法規定,應得類推適用。
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
民法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同,惟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
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
至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基於保護個人名譽而不得公布,則不免過當,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
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
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
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責任亦然。
是上開刑事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
故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09 號解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 號判決參照)。
㈢查法意公司自98年1 月13日前某日起即在其部落格網頁(網址:www .wretch .cc/blog/phigroup/00000000)上刊登「這是PHIGROUP(即法意公司)的程式交易績效,2 口大台期,交易成本單邊500 元。
創作於2007年3Q。
使用至今平均一口獲利2514點。
2007年平均獲利3666點。
金融海嘯之後績效再創新高。
過去報表由Trade Station 產生,現在使用MultiCharts 」之文章,並附有該程式(下稱系爭程式)之淨利走勢圖及年週期分析表,按月定期更新程式歷月之績效表於該網頁上。
又上開網站於101 年8 月份刊登之報表,原記載系爭程式於101 年3 月份交易結果為「獲利65,200元、獲利率62%、毛利65,200元、毛損0 元、交易次數8 次、勝率100 %」,然於101 年10月刊登之年週期分析表所載上開月份績效則記載為「獲利負172,000 元、獲利率負1.62%、毛利20,600元、毛損192,600 元、交易次數16次、勝率37.5%」,此有葉冀青提出之網頁列印報表存卷可憑(參原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1619號刑事卷宗,下稱刑事一審卷,第39至42頁、59頁),足認法意公司向外所稱於101 年3 月份以系爭程式交易結果確有事後變更之情形。
又法意公司負責人丁啟書於刑事案件偵查中陳稱:法意公司有辦講座,講股市的技術分析,以過去的交易資料做技術分析,也有公開發行書本,介紹技術分析及籌碼分析;
上開網頁文章為法意公司廣告,所載報表係法意公司使用Multicharts 程式操作所得,刊登文章目的在於表示法意公司有能力在Multicharts 程式上建構自己的策略及程式;
而法意公司曾詢問Multicharts何以報表的月份次數加總及年份次數不同,經Multicharts回覆表示此為合理情況,因涉及很多股票操作及程式的專業,我也不是很清楚等語(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3788 號偵查卷,第119 頁背面至120 頁背面)。
是以葉冀青抗辯法意公司使用上開網頁內容用以廣告招生,且系爭程式之績效報表有前後不一致等語,堪認屬實而為可採。
㈣又法意公司負責人於刑事審理中陳稱:系爭程式是模擬交易,本來就沒有對帳單,且不確定系爭程式是否還留存在法意公司電腦中等語(參刑事一審卷第107 頁),足見上開網頁所載法意公司之績效報表僅為以系爭程式模擬交易所得,而非實際使用系爭程式於期貨市場下單交易之結果。
惟法意公司上開廣告網頁,就所載歷年交易獲利內容說明為該公司之程式交易績效等語,已如前述,其未於其廣告網頁中敘明其所謂該公司之程式交易績效係由程式操作結果之模擬交易,自有使一般觀覽之人誤認其報表所載績效內容為法意公司實際使用系爭程式於期貨市場下單交易結果之可能。
而如為實際下單交易者,當不致有前述績效報表內容前後不一致之情形,則葉冀青因此認法意公司有造假程式、竄改績效以招攬課程之情形,而於附表一所示網路文章以「詐欺犯」、「詐騙集團」、「偽造交易記錄」、「說謊」、「共產黨式的團隊」、「預謀性的,習慣性的在說謊」、「有沒有羞恥心」、「愚弄散戶」等關於指摘法意公司之文字而為批評,堪認係其基於相當之理由而確信為真實之故所為。
且法意公司既以上述公開廣告網頁對外招攬客戶,並辦理講座及販售書籍等以為營利,則其所稱績效良窳與真實性自與公利益相關而屬可受公評之事,葉冀青據其上述事實而依個人價值評論法意公司之主觀批判意見,縱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聲譽,惟並未逾越就此事合理評論之範圍,尚不足認其動機係以毀損法意公司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自難認其係基於惡意而為不實之言論,則依前開說明,尚難謂葉冀青係以此不法侵害法意公司之名譽權,而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㈤再者廢話、廢書、廢課程及廢講座中之「廢」字,係「無用」、「無益」之意,而他人所說言詞、所書寫書籍、辦理之課程與演講等是否有用或有益,本繫乎個人之學識、專業背景及需求,純屬個人主觀感受及價值判斷,並無真實與否可言。
且所評斷者係客觀上存在之事物(即話語、書、課程、演講本身),並非在評斷或貶抑說話、書寫或辦課程與演講之人,一般理性之人亦不會因行為人個人評斷某人所說的話係廢話、所書寫之書籍係廢書云云,即減損對於說話之人、出書之人的社會評價。
而「噁心」、「無知」、「卑鄙無恥」等文句,固有表達不屑、鄙視之意,然法意公司使用上開網頁內容用以廣告招生,系爭程式之績效報表亦存有前後不一致之情形,且屬可受公評之事,已如前述,則葉冀青據其上述事實而依個人價值評論法意公司「無知」、「噁心到極點」、「卑鄙無恥」等亦屬其因此所生個人主觀感受及價值判斷,與前揭廢話、廢書、廢課程及廢講座等文句核均非抽象之辱詞,應屬意見評論之評價性語詞,雖用詞遣字亦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聲譽,惟並未逾越就此事合理評論之範圍,尚難認係基於惡意貶損法意公司之社會評價為其唯一目的,依前開說明,尚難謂葉冀青因此不法侵害法意公司之名譽權,是法意公司主張葉冀青此部分所為構成侵權行為,並請求葉冀青賠償其精神上損害云云,亦屬無據。
㈥按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
加害人所為回復被害人名譽之行為,倘僅係其主觀上認為適當,仍難認已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法院仍得依被害人之請求,命加害人為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名譽且屬必要之處分(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
查葉冀青係自101 年9 月2 日起,於公開網站上張貼如附表一編號3 、4 、7 、8 、9 、12、13所示「廢物」之詞,足以毀損法意公司之名譽,已堪認定,是葉冀青如以相同媒介為向法意公司為道歉之表示,應可達到回復法譽公司名譽之作用,是法意公司請求葉冀青應以於公開網站刊登道歉啟事之方式回復其名譽,自應准許。
又葉冀青係自101 年9 月2 日起以「廢物」之抽象辱詞侵害法意公司名譽,性質上屬葉冀青之主觀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尚無真實與否可言,是法意公司主張如附表二道歉啟事中關於「自101 年7 月11日起」及「內容多有不實」之部分,核非適當,應予分別更正及刪除,而以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為適當。
又法意公司係從事投資顧問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圖書出版業等業務之業者,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參原審卷第21頁),因葉冀青於供不特定人瀏覽之公開網頁上張貼詆毀其名譽之文章,自足致投資大眾對法意公司產生懷疑,並斟酌其網路文章經他人瀏覽後之影響顯較一般於公共場合辱罵者更為廣大且長久,行為期間自101年9月2日起至14日止約近兩週期間,對法意公司名譽及社會評價所造成之損害程度等情節,認葉冀青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小於字型8之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聚財網(網址:http://www.wearn.com/)首頁廣告A欄位3日;
以不小於字型14之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葉冀青於聚財網設立之個人部落格(網址:http://www.wearn.com/blog.asp?id=85203)3日之回復原狀方法,為必要且適當,亦不違反比例原則。
葉冀青雖尚抗辯伊已主動於網路上張貼文章向法意公司道歉等語,並提出網頁列印資料乙份為證(參本院卷第107頁),惟本院審酌其侵害法意公司名譽之方式、行為期間及侵害程度等情節,認此尚不足以回復法意公司之名譽,而仍應以上述刊登道歉啟事之方式為回復法意公司名譽之適當方法。
是以法意公司於此範圍內之請求,核為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㈦再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例意旨參照)。
法意公司主張其因葉冀青張貼之網路文章而受網友質疑,名譽損害重大,並進而抵制伊之書籍、講座與課程,致伊101 年9 月至102 年銷售額大幅衰退,所受損害達百萬元以上等情,固據提出該公司101 年5 月至102 年1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證(參本院卷第74至83頁)。
惟商業經營業績衰退可能之原因多端,法意公司徒憑其營業額下滑之營業稅申報資料,逕指係因葉冀青於網路文章辱罵該公司「廢物」之行為所致,已難認有據。
且法意公司廣告網頁中所刊載之績效報表既有前後不一之情形,益難排除消費者係因該公司此等狀況而對該公司之信心不足,以致法意公司營業額衰退之可能性。
此外,法意公司復未能提出其他事證以實其說,自難認其所受營業額減少之損害與葉冀青本件辱罵之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依前開說明,其請求葉冀青就此為損害賠償自屬無據。
且按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意旨,104 年度台上字第599 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法意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依上開說明自無從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況該公司之名譽雖因葉冀青於網路文章辱罵「廢物」等詞而遭受侵害,惟本院認為如葉冀青以前述方式刊登道歉啟事,已足回復法意公司之商譽,業如前述,法意公司自無再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之餘地。
是以法意公司請求葉冀青賠償伊相當於95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自乏所據。
五、綜上所述,法意公司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葉冀青給付95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核屬無據,不應准許;
又其請求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小於字型8 之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聚財網(網址:http ://www .wearn.com/ )首頁廣告A 欄位3 日;
以不小於字型14之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葉冀青於聚財網設立之個人部落格(網址:http ://www .wearn .com/blog .asp?id=85203)3 日,則為有據,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原審駁回法意公司上開金錢請求部分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並駁回命葉冀青應刊登道歉啟事逾刊登日數3 日之請求部分,並無不合,法意公司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又原審判決命葉冀青刊登道歉啟事內容逾附表三之部分,尚有未洽,葉冀青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至於上開應准許之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原審判命葉冀青敗訴,並無不合,葉冀青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又本件命葉冀青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性質上不適宜假執行,法意公司就此部分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爰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法意公司上訴為無理由,葉冀青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楊博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
┌───┬────┬─────┬────────────────┐
│編號 │時間 │文章發表位│標題及主要內容 │
│ │ │(網)址 │ │
│ │ │ │ │
├───┼────┼─────┼────────────────┤
│ 1 │101.7.9 │http://www│法意群俠傳...由此可見, │
│ │ │.wretch.cc│法意跟個無知散戶完全沒有 │
│ │ │/blog/blue│兩樣 │
│ │ │jade123/25│ │
│ │ │055682(無│ │
│ │ │名) │ │
├───┼────┼─────┼────────────────┤
│ 2 │101.7.11│http://www│與其痛駡法意,不如好好的教導法意 │
│ │ │.wretch.cc│part5,阿斯匹靈眾多完全沒任何用 │
│ │ │/blog/blue│處的指標之一:擦鞋僮指標. . . │
│ │ │jade123/25│法意今天如果單純的無知到極點。但│
│ │ │089365(無│法意現在就是在「愚弄散戶」,法意│
│ │ │名) │每天講一堆廢話,寫一堆廢書,辦一│
│ │ │ │堆廢講座,開一堆廢課程,統統索費│
│ │ │ │不貲,要價昂貴。法意說他發明一個│
│ │ │ │程式,過去14年,每年都賺錢,平均│
│ │ │ │一年一口單+ 2000點左右,有人叫法│
│ │ │ │意公佈他的程式,他就說「一旦我法│
│ │ │ │意公佈了,全臺灣都會跟我法意對作│
│ │ │ │,那這個程式就會不準」。法意言必│
│ │ │ │稱自己有幾億的資金在市場上操作,│
│ │ │ │現在發明一個程式每年績效都是正的│
│ │ │ │,而且一年一口單+ 2000點左右,然│
│ │ │ │後他只用兩口大臺下單而已??? 而且│
│ │ │ │法意說他超強的,手續費單邊都用50│
│ │ │ │0 塊。請問法意這樣講,法意是不是│
│ │ │ │在「愚弄散戶」??? 法意是不是一個│
│ │ │ │「詐騙集團」??? 法意到底「有沒有│
│ │ │ │羞恥心」??? │
├───┼────┼─────┼────────────────┤
│ 3 │101.9.2 │http://www│ 與其痛駡法意,不如好好的教導法 │
│ │ │.wretch.cc│ 意part8 ,賈乞敗這小娃娃,從不 │
│ │ │/blog/blue│ 說如何操作,也不講解盤勢,每天 │
│ │ │jade123/25│ 在那邊講一堆心靈勵志的廢話. . │
│ │ │087030(無│ .法意一群廢物,. . 雖然說阿斯匹│
│ │ │名) │ 靈也是個廢物,. . 賈乞敗這小娃 │
│ │ │ │ 娃,毫無任何解盤操作能力,專講 │
│ │ │ │ 一些沒意義的廢話 │
│ │ │ │ │
├───┼────┼─────┼────────────────┤
│ 4 │101.9.5 │http://www│ 與其痛駡法意,不如好好的教導法意│
│ │ │.wretch.cc│ part9我跟你講,連韓非子也認為這│
│ │ │/blog/blue│ 賈乞敗是個廢物. . . 廢物界的經 │
│ │ │jade123/25│ 典 │
│ │ │087868(無│ │
│ │ │名) │ │
├───┼────┼─────┼────────────────┤
│ 5 │101.9.7 │http://www│與其痛駡法意,不如好好的教導法意│
│ │ │.wretch.cc│12,法意完全就是一個共產黨式的團│
│ │ │/blog/blue│隊,有著一群極度無知的粉絲. . 法│
│ │ │jade123/25│意每天講一堆廢話,愚弄極度無知散│
│ │ │089117(無│戶,每天在那邊造神。每天他們的成│
│ │ │名) │員都會互相幫對方造神。法意噁心到│
│ │ │ │極點 │
├───┼────┼─────┼────────────────┤
│ 6 │101.9.10│http://www│2012/9/10 ,法意偽造交易記錄,我│
│ │ │.wretch.cc│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出來指控法意就是│
│ │ │/blog/blue│在偽造交易記錄。法意應該是不可能│
│ │ │jade123/25│「交易次數」跟「交易勝率」兩個都│
│ │ │090002(無│打錯。所以我強烈認為那兩張圖表是│
│ │ │名) │偽造的,也就是說我認為法意在偽造│
│ │ │ │交易記錄。法意說他2012年1-8 月賺│
│ │ │ │67萬2400元,交易32次,勝率50% ,│
│ │ │ │我現在驗算一次給大家看,法意完全│
│ │ │ │在偽造交易記錄。 │
├───┼────┼─────┼────────────────┤
│ 7 │101.9.11│同上 │2012/9/11 ,法意偽造交易記錄1 ,│
│ │ │ │大家幫我介紹買過法意廢書廢講座廢│
│ │ │ │課程的人去告他詐歉。上市公司作假│
│ │ │ │帳都要抓去關,法意作假帳都可以繼│
│ │ │ │續講他的廢話,賣他的廢書,賣他的│
│ │ │ │廢課程,賣他的廢講座。法意這廢物│
│ │ │ │,連個假報表也會作錯,也不知道法│
│ │ │ │意這廢物活在這個世界上要幹麼??? │
│ │ │ │ │
├───┼────┼─────┼────────────────┤
│ 8 │101.9.11│同上 │2012/9/11 ,法意作造交易記錄part│
│ │ │ │1 ,大家幫我介紹買過法意廢書廢講│
│ │ │ │座廢課程的人去告他詐欺。 │
│ │ │ │合計法意這廢物1-8 月賺了966200與│
│ │ │ │上面寫的...... │
├───┼────┼─────┼────────────────┤
│ 9 │101.9.11│同上 │2012/9/11 ,法意作造交易記錄1 ,│
│ │ │ │大家幫我介紹買過法意廢書廢講座廢│
│ │ │ │課程的人去告他詐欺。我強力認為,│
│ │ │ │法意手上根本他所謂的「連續14年平│
│ │ │ │均一年賺2000點的程式」法意偽造交│
│ │ │ │易紀錄,法意謊稱自己發明一個「連│
│ │ │ │續14年平均一年賺2000點的程式」法│
│ │ │ │意詐欺罪行確立。1.使用詐術,法意│
│ │ │ │謊稱自己發明一個「連續14年平均一│
│ │ │ │年賺2000點的程式」。2.使被害人陷│
│ │ │ │於錯誤,誤以為法意這個廢物很強。│
│ │ │ │3.被害人蒙受金錢上損失,買了法意│
│ │ │ │的廢書廢講座廢課程。4.詐欺犯得到│
│ │ │ │金錢上利益,法意賣掉了他的廢書廢│
│ │ │ │講座廢課程。5.行為故事,法意絕對│
│ │ │ │是故意。法意就是一個詐欺犯,應該│
│ │ │ │要把法意抓去關。 │
├───┼────┼─────┼────────────────┤
│ 10 │101.9.13│http://www│法意偽造交易紀錄part2,法意始於2│
│ │ │.wretch.cc│009/1/13 謊稱自己創造11年均賺200│
│ │ │/blog/blue│0點↑程式,並經常以此為廣告對外 │
│ │ │jade123/25│招生,法意的假交易結果完全就是大│
│ │ │090661 │刺刺放在他無名官網上,而且從2009│
│ │ │ │/1/13 開始,每個月都會更新一次他│
│ │ │ │的假程式交易紀錄。許多人就是看了│
│ │ │ │法意的假交易記錄,誤以為法意很擅│
│ │ │ │長程式交易,結果誤上賊船報名了法│
│ │ │ │意完全沒有任何用處的課程,完全被│
│ │ │ │法意詐騙。法意完全就是「預謀性的│
│ │ │ │,習慣性的」在說謊,從這邊你就可│
│ │ │ │以看出來法意到底說了多少謊,幹了│
│ │ │ │多少見不得人的事。 │
├───┼────┼─────┼────────────────┤
│ 11 │同上 │同上 │法意偽造交易紀錄part2,法意始於 │
│ │ │ │2009/1/13 謊稱自己創造連續11年均│
│ │ │ │賺2000點↑程式,並經常以此為廣告│
│ │ │ │招生。法意始於2009/1/13 謊稱自己│
│ │ │ │創造連續11年均賺2000點↑程式,並│
│ │ │ │po假交易記錄,且一天到晚以此為號│
│ │ │ │召對外進行招生。法意標標準準的廣│
│ │ │ │告不實,也就是詐欺犯。我現在教你│
│ │ │ │們如何控告法意,簡單的來說,你們│
│ │ │ │一定要說自己看過這個廣告,並且就│
│ │ │ │是因為相信這個廣告,才誤以為法意│
│ │ │ │很強,買了法意的廢書廢講座廢課程│
│ │ │ │。 │ │ │
├───┼────┼─────┼────────────────┤
│ 12 │101.9.14│http://www│2012/9/11 ,我每天都在研究法意 │
│ │ │.wretch.cc│這廢物的假程式假報表,我已經完全│
│ │ │/blog/blue│破解。 │
│ │ │jade123/25│ │
│ │ │090919 │ │
│ │ │ │ │
├───┼────┼─────┼────────────────┤
│ 13 │101.9.14│http://www│法意偽造交易紀錄part3 ,法意假交│
│ │ │.wretch.cc│易系統不合理處大破解。 │
│ │ │/blog/blue│ │
│ │ │jade123/25│從這邊就可以知道,法意說他3 月作│
│ │ │090919 │了8 次,8 次全勝,法意這廢物完全│
│ │ │ │在說謊。 │
├───┼────┼─────┼────────────────┤
│ 14 │101.10.5│http://www│法意「程式交易叫阿程」根本就沒這│
│ │ │.wearn.com│個人,完全是一虛擬人物 │
│ │ │/bbs/t.asp│ │
│ │ │?topic_id │ │
│ │ │(聚財網)│ │
├───┼────┼─────┼────────────────┤
│ 15 │101.10.8│http://www│詐欺犯法意一天到晚謊稱自己超級多│
│ │ │.wearn.com│人。你覺得正常人會這樣作?? │
│ │ │/bbs/t.asp│ │
│ │ │?topic_id │ │
│ │ │(聚財網)│ │
└───┴────┴─────┴────────────────┘
附表二:
┌───────────────────────────┐
│ 道歉啟事 │
│ 本人自民國101年7月11日起陸續於無名小站部落格「落英繽│
│紛」、聚財網刊登關於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意│
│)及其所屬人員之文章內容多有不實,因而造成法意及其所屬│
│人員名譽受損。為此,本人茲特予澄清並向法意表示道歉,併│
│予週知眾網友。 │
│ │
│ │
│ 立書人:葉冀青(即藍玉) │
└───────────────────────────┘
附表三:
┌───────────────────────────┐
│ 道歉啟事 │
│ 本人自民國101 年9 月2 日起陸續於無名小站部落格「落英│
│繽紛」、聚財網刊登關於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
│意)及其所屬人員之文章,因而造成法意及其所屬人員名譽受│
│損。為此,本人茲特予澄清並向法意表示道歉,併予週知眾網│
│友。 │
│ │
│ │
│ 立書人:葉冀青(即藍玉)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