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黃金英
黃珍章
許黃金桂
黃金如
黃金滿
李玉青
黃俊欽
黃俊傑
黃秋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伊信律師
朱光仁律師
上 訴 人 黃太郎
訴訟代理人 朱光仁律師
被上訴人 温國臺
訴訟代理人 李權宸律師
簡良夙律師
林慶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溫國臺」之記載應更正為「温國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陳燁真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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