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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46號
再審原告 岑肖嬋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張世彬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提起再
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壹佰元〈計算式:2,100元(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01平方公尺(判命應返還上開土地之面積)=212,1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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