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再易,89,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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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89號
再審原告 安心開發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微鈞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鄒美玲間解除契約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拾壹萬元,應徵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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