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勞上更(一),6,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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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更㈠字第6號
上 訴 人 石永浩
李貞國
王 萍
羅澤淮
詹金福
潘信忠
周德和
呂健威
林建陽
張武雄
紀銀蛟
李佳宙
張雲豹
陳丁癸
郭春陣
何德明
鄭瑞鍾
陳經華
王燦榮
羅品豐
李泰明
黃憲郎
曾千庭
黃俊源
陳志煜
蘇飛星
鐘錦旺
賴坤忠 (即賴志賢之承受訴訟人)
賴林玉秀(即賴志賢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祥
楊嘉泓
張桂銘
郭德中
陳育華
朱嘉琪
劉國欽
李憲宗
許漢平
李宗雲
李翠玲(即林財山之繼承人)
林佩璇(即林財山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被 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銘龍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 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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