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國抗,101,2015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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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抗字第101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間國家

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1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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