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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抗字第43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國字第7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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