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家上,56,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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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林志凌
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律師
被上訴人 吳碧瑜
程序監理人 賴淑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新事實及新證據,認有予以查明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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