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台北市立中崙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孫明峯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敦欣即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律師
楊沛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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