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建上,19,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劉嘉怡律師
葉君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4日下午2時40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徐福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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