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鴻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等人間給付估驗款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8,544萬5,868萬元(8,064萬6,101元+7,168萬5,421元+2,688萬2,033元+280萬4,541元+249萬2,925元+93萬4,847元=1億8,544萬5,868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2萬4,94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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