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抗,1252,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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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252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上抗告人因聲請0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05號裁定,具狀聲明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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