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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394號
異 議 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394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
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異議人前對原法院民國104年7月7日所為104年度聲字第77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本院於104年8月19日裁定限期命異議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費,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8頁),異議人仍未繳納,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頁),其抗告不合程式,自應駁回之,是本院104年9月21日裁定以其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核無不合,異議人對本院104年9月21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初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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