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413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9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
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 千元,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11月1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分別於104 年11月24日、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8-9 頁),惟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本件抗告費,亦有臺北地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揆諸上開規定,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方彬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