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抗,736,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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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736號
抗 告 人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保全證據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73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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