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抗,994,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994號
抗 告 人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 告 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92號裁定,具狀聲明異議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
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王幸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