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破抗,23,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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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抗字第23號
抗 告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榮達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1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之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10日自原債權人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首映公司)受讓對於相對人之債權(包括利息、違約金、代墊訴訟費用、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債權本金數額已高達新台幣(下同)3434萬6807元,然相對人名下無任何資產可資償還,所經營之新麗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麗登公司)前於97年間因爆發跨國詐領保險金案件,於該公司發生火災前將公司設定質押之機器出賣至印尼,卻又分別向保險公司、承租廠房業者及國稅局申請理賠、索賠及申報財產損失,而涉犯詐欺罪嫌,業經媒體報導;

此外相對人另在中國大陸福建省和原節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和原節能公司)任職業務經理,在中國大陸浙江省寧波市經營液壓機械,足徵相對人應有相當之資產以支付破產財團之費用及債務,爰依破產法第57、58條規定為債務人聲請破產宣告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固為破產法第57條所明定。

惟依同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若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尚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參照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意旨,自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77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最高法院98年度第4次民事庭決議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聲請相對人為破產宣告,固以相對人經營之新麗登公司於97年間有將設定質押之機器出賣至印尼,又向保險公司、承租廠房業者及國稅局申請理賠、索賠及申報財產損失,致生跨國詐領保險金案件,而相對人另在中國大陸福建省和原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擔任業務經理,並在中國大陸浙江省寧波市經營液壓機械,而推認其資產足以支付破產財團之費用云云,並提出新麗登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之列印文件、偉常國際有限公司資料查詢之列印文件、新麗登公司涉有詐領保險金案件新聞之列印文件、「張榮達(個體經營)」查詢之列印資料、「福建省和原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查詢之列印資料等為據,然查:抗告人對相對人提出宣告破產之聲請乃對自然人為破產宣告之聲請,而相對人固為停業前新麗登公司、偉常國際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然新麗登公司早於103年7月即已停業(見原審卷證四、證五所附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況相對人與各該公司之財產各自獨立,尚難逕認相對人因各該公司之設立與否而有任何積極、消極資產存在;

又抗告人雖另提出之簡體字樣式之網頁「張榮達(個體經營)」、「福建省和原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查詢列印資料,然上開記載之簡體字「張榮達」是否確與本件相對人為同一,實無從據以判斷,又其上固載有張榮達任經理、業務經理職務等語,僅憑該網路下載列印文件,亦難據以佐證該等公司確否存在,相對人究竟有無擔任其職務,以及任職是否即具有相當資力,更何況相對人之前開公司是否存及有無任職事實,均係發生在中國大陸地區,實無從調查據以為認定相對人確有相當資產業足以構成破產財團;

抗告人另主張法院應盡調查能事云云,然承上所述,抗告人僅以簡單網路查詢之不確定資料,輔以概括推論之陳述,並無從據以調查其主張之推論事實,自無以認相對人之資產業已足以構成破產財團;

而本件縱依抗告人推論遽予准許宣告相對人破產,然若無足夠之財產據以支付破產程序費用,旋即應依破產法第148條之規定宣告程序終止,顯徒增程序及費用之耗費,無益於相對人與其他債權人。

是本件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實益,原法院裁定駁回本件破產宣告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黃國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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