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聲再,92,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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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李純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煥禎即壢新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本院102年度醫上字第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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