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聲,1008,20151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莊松山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三年度上字第一二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2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當事人,其以為明瞭上開事件為由,聲請付費交付該法庭錄音光碟,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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