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08號
抗 告 人 巢光明
一、上列抗告人因與國防部眷服處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208 號裁定,具狀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
是抗告人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應視為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前揭裁定為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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