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聲,1217,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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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17號
聲 請 人 陳君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伊為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之當事人,為提起再審訴訟,有必要聽取系爭訴訟錄音內容,為此聲請交付系爭訴訟各次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之當事人,為提起再審訴訟,確有必要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

其次,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薇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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