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聲,617,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9年度上字第1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
請補充判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99年度上字第1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6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見本院卷第20至21頁),堪認該裁定之受命法官黃雯惠已無應執行之職務。

故聲請人執詞聲請受命法官黃雯惠迴避云云,於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