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聲,645,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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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蘇宏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楚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118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8 月5日,向本院聲請交付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118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3 年12月4 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惟該事件業於104 年1 月27日判決確定,聲請人逾判決確定後6 個月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楊博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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