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重上,1024,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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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024號
上 訴 人 深圳市安梭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彬
上 訴 人 深圳市萬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輝
視同上訴人 台北常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林少尹律師
被 上訴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映庭律師
侯水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8日下午2時50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視同上訴人台北常安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常安公司)已經經濟部103年4月18日經授中字第1033202949號函廢止,應行清算,常安公司有無經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如無,其公司章程就清算人之選定有無規定?如無,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其全體股東為何?並請提出常安公司選任清算人之資料、公司章程、全體股東名簿及公司登記資料等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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