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重上,1047,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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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047號
上 訴 人 邱顯明
訴訟代理人 林恒毅律師
被 上 訴人 呂慧萍
訴訟代理人 唐建雄
黃玥彤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26日15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兩造請於庭期時陳報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105年6月27日所為土地複丈成果圖標示編號A1、A2、A3、A4、A5、A6、B及C等各處地上物之完整照片,以及上開地上物整體位置照片。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蕭胤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映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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