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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020號
上 訴 人 簡銘儀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複 代 理人 徐紹維律師
視同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姵君
蔡輝明
李承熹
視同上訴人 黃仲湧
黃清助
黃王含笑(黃阿富之承受訴訟人)
黃來好(黃阿富之承受訴訟人)
黃芳烈(黃阿富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理(黃阿富之承受訴訟人)
黃金慧(黃阿富之承受訴訟人)
黃月朱(黃阿富之承受訴訟人)
前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 代 理人 洪崇遠律師
視同上訴人 黃阿連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金正
視同上訴人 徐立(邱阿市之承受訴訟人)
徐正(邱阿市之承受訴訟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鳳儀
視同上訴人 徐秀惠(邱阿市之承受訴訟人)
黃俊銘(黃煌恭之承受訴訟人)
前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堉庭
視同上訴人 簡銘議
簡銘勇
簡秀華
簡國賢
簡火旺(簡順興及簡莊金妹之承受訴訟人)
簡銘佑(簡順興及簡莊金妹之承受訴訟人)
簡阿叁(簡順興及簡莊金妹之承受訴訟人)
簡銘璋(簡順興及簡莊金妹之承受訴訟人)
簡春女(簡順興及簡莊金妹之承受訴訟人)
簡春菊(簡順興及簡莊金妹之承受訴訟人)
簡寶春(簡順興及簡莊金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簡寶蓮(簡順興及簡莊金妹之承受訴訟人)
簡麗美(簡順興及簡莊金妹之承受訴訟人)
林欣慧
秦育惠(秦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 訴人 黃愛婷
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彭子凡
受 告 知人 黃金見
受 告 知人 洪宜涵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又視同上訴人簡銘議業於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死亡,被上訴人應於七日內陳報簡銘議之繼承人及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聲明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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