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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041號
上 訴 人 林文科
被上訴人 溫澤義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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