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1329,2017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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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329號
上 訴 人 中華民國國際貿易協會
即附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陶鴻傑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品鈞律師
被 上訴 人 洪堯展
即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經營契約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䒩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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