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337,2015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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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林建呈
被上訴人 魏君玲
陳哲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7日命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邱璿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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