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62,2015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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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62號
抗 告 人 周德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戴國光、周森光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4年8月21日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抗告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吳青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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