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874,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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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87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王偉立
訴訟代理人 蕭長滿
邱秀珠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湘君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張寶秀
韓海春
張少華
張上傑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春鴻
韓海春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周文顯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張芷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魏麗芬
張宗盛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薇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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