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易,1135,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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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135號
上 訴 人 桃裕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翰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被 上訴人 李文賢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1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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