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易,57,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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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57號
上 訴 人 羅欽師 住桃園市○○區○○○路○○○號
訴 訟 代 理 人 李國煒律師
被 上 訴 人 彭黃五妹 住桃園市楊梅區楊新路二段二二0

范姜盡妹 住桃園市楊梅區楊新路二段二五六

居桃園市○○區○○○○號
彭武傑 住桃園市楊梅區楊新路二段二0四

彭武詮 住桃園市楊梅區楊新路二段二五六

居桃園市○○區○○○○號
彭武楷 住桃園市楊梅區楊新路二段二0六

彭明幸 住桃園市楊梅區楊新路二段二一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被 上 訴 人 彭雯琦 住桃園市平鎮區○○路○○○號十
一樓之一
承 受 訴 訟 人 彭梁照妹 住桃園市楊梅區楊新路二段二四0

彭美蓉 住新竹縣新埔鎮黃梨園十一號
彭成洪 住桃園市楊梅區楊新路二段二四0

彭美芳 住桃園市○○區○○路○○號
彭美燕 住桃園市○○區○○街○○○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彭梁照妹、彭美蓉、彭成洪、彭美芳、彭美燕為被上訴人彭武樓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彭武樓在原審審理時委任有訴訟代理人楊長岳律師,雖其於民國一0三年二月十八日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可按(見本院卷第四二頁),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原審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然原審既於業於一0三年十月三十日宣判,該判決並於同年十一月七日送達兩造,依首揭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本件被上訴人彭武樓於一0三年二月十八日死亡,其已婚、配偶彭梁照妹現尚存在,並育有彭美蓉、彭成洪、彭美芳、彭美燕四名現尚存在之子女,均為其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本院卷第六三頁)、司法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可按,復均未拋棄繼承,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覆函可稽(本院卷第八四頁),惟除彭成洪外,其餘彭武樓之繼承人迄不聲明承受訴訟,上訴人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彭梁照妹、彭美蓉、彭成洪、彭美芳、彭美燕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洪文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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