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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623號
上 訴 人 江美妹
訴訟代理人 陳 涵
被上訴人 戴鳳勤
郭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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