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易,849,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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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849號
上 訴 人 逸軒園藝社(即劉王淑惠)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上訴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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