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易,859,2015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859號
上 訴 人 黃正園
黃宗元
黃造蓉
黃鈴茹
李宗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簡銘萱律師
簡詩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正信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單昭琛、單昭琪為被上訴人洪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洪完已於訴訟繫屬期間即民國104年7月24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長子單昭琛、長女單昭琪,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31至136頁)。

惟單昭琛、單昭琪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單昭琛、單昭琪為被上訴人洪完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