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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940號
上 訴 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律師
被上訴人 桃園縣立新屋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楊士煌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複代理人 張義閏律師
俞世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兩造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本件是否為公法性質之請求為說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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